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持证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7、与新招收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8、加盖印章的新招收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与招用的持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新增招用持证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社区申报、街道初审、市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分级审核,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逐级核拨的程序进行。
  首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6);已经认定的补贴对象,在正常情况下,提供与申请期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社区代为申请。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实灵活就业情况后交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报审材料包括:《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件7)、《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8),加盖社区印章的申请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还需提供《长沙市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三年;
  4、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5、因故死亡的;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停拨审批表》(附件9),由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按缴费级次报送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其吸纳的持证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30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以及对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或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缴费级次进行补贴,每季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通过银行将补贴发给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第十二条停止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应在15日内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政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包括各有关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和个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长沙市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10)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至市劳动保障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