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工会在制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工作中的源头参与力度,强化工会在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为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帮扶、职业培训、子女助学等服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在青年农民工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利用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等服务平台,开展“希望工程进城助学计划”、“把文明带回家”等活动。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和流动妇女组织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各项政策
(二十七)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社会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以及本意见的要求,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出工作成效。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工作责任,搞好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既要解决当前紧迫的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切实把农民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着手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编制中长期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用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推进农民工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涉及农民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十八)建立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在巩固区县、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设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每个乡镇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各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信息员,主要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培训、开发岗位、推荐就业等工作,为失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