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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关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农民工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其中具备一定培训规模的确定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提高素质,促进就业。
  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农民工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使之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专业教师结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中,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为农民工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要把所在地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工作范围,做好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制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指导意见,加强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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