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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对检查中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计财、征管、税政、规费、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市县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市县局应逐一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认真进行整改;省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查出的问题,省局将逐一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时整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五)检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表2),并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后,应由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20日内向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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