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契机,大力发展文体设备生产,延伸文体产品制造产业链。积极提高文体设备制造业的档次和技术含量,依托文体产品制造区块,推进文体设备生产,优化文体产品制造区块的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
--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文体设备生产领域。
--重点领域:适应信息家电发展导向的数字电视等数字化家用视听设备。体现国际先进制造水平的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等印刷专用设备,电影机械,数字化广播电视设备,办公用机械,体育健身设备。工艺美术品制造专用设备。
27.工艺美术品等相关文体产品生产
积极发展工艺美术品生产。依托中国美术学院、西泠印社等名校和名社加强美术教育培训,以老带新培育新工艺美术设计人员,继承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工艺美术品品牌。
--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工艺美术品生产领域;允许进入其他相关文体产品生产领域。
--重点领域:湖州湖笔、青田石雕、东阳木雕、台州玻雕、象山竹根雕、浦江书画、龙泉青瓷宝剑等具有浙江文化特色的工艺美术品。体现我国文化特色或市场需求较大的其他相关文体产品。
九、文体产品销售
28.文体用品销售
加强专业市场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服务,探索发展邮购、电子商务等销售模式,构建多元化流通格局。做大做强义乌文体专业市场、杭州和温州文体用品专业市场等区域性专业市场,努力打造全国文体用品集散中心,努力扩大外贸出口。
--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文体用品销售领域。
--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现国际先进制造水平的、以及其他政府鼓励发展的文体用品的批发和零售。文体用品的出口。建设经营文体用品销售专业市场,举办展览会等大型文体用品营销推广活动。
29.文体设备销售
以数字化、环保型设备为重点,依托长三角市场,发展连锁专卖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构建多元化流通格局。形成若干家具有国内外影响的文体设备经销商,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制造商的联系,积极承接知名品牌文体设备的销售。
--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文体设备销售领域。
--重点领域:政府鼓励发展的文体设备的批发和零售。文体设备的出口。建设经营文体设备连锁专卖店和专业市场,举办展览会等大型文体设备营销推广活动。
30.工艺美术品等相关文体产品销售
培育和繁荣工艺美术品消费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工艺美术品个性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工艺美术品出口。加快形成若干个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基地。规范发展金银、书画古玩等高附加值文化产品的交易。
--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工艺美术品销售领域;允许进入其他相关文体产品销售领域。
--重点领域:湖州湖笔、青田石雕、东阳木雕、台州玻雕、象山竹根雕、浦江书画、龙泉青瓷宝剑等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和出口。金银系列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书画古玩、邮票等收藏品的交易。
十、其他
31.俱乐部、会所等其他文化产业
积极发展俱乐部等文化交流载体,丰富和拓展城乡居民社交生活。加快形成一批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高品质文化休闲、体育健身俱乐部。同时,依法发展其他新兴文化产业。
--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其他非限制或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具体参照行业管理法规。
--重点领域:康体健身俱乐部,具有学习教育性质的俱乐部。企业会所,私人会所,以及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其他体现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或投资风险较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领域。
附件:1. 关于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享受有关政策的说明
2. 浙江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
3. 浙江省外商(含港澳)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1
关于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享受有关政策的说明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文化产业,根据中办发〔2005〕20号、国办发〔2003〕105号、国办发〔2006〕32号、财税〔2005〕2号和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非公有资本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投资我省文化产业,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一、关于财政税收
1. 省财政每年从文化发展资金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网络文化服务、动漫、影视、广告、会展、旅游文化服务、文化演艺、设计服务及艺术品经营、印刷发行、文体用品设备制造,以及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或投资风险较大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2. 对网络文化服务、动漫、影视、广告、会展、旅游文化服务、文化演艺、设计服务及艺术品经营、发行印刷、文体用品设备制造等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3.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 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动漫等文化产品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补助和奖励。
5. 文化企业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 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电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网络文化服务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7.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8. 对非公有资本依法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9. 非公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企业,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上市。
10. 对列入省“四个一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关于资产处置
11. 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四、关于工商管理等
12. 非公有资本投资成立文化企业,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
13.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14. 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浙江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列示的方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或核准;特殊行业管理参考目录中“特殊行业管理”列示的内容。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