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于2006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负责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实际状况。
第七条 初创小企业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注册资金可以分期到位,登记注册费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