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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重视地质工作、开展地质工作的自觉性,真正把地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相关政策,制定专门规划,安排专项经费,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正常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地质工作的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十七)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
  (十八)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要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对煤炭、铝土矿、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要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从严审批矿业权。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资源整合、危机矿山找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空白区找矿及其它地质勘查项目外,新设置探矿权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引导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转让探矿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加强地质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措施,注重落实,促进全省地质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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