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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着重开展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开展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采取委托或市场方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要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够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建实建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十二)扩大对外开放与技术交流。针对制约我省地质工作发展的关键性技术与装备,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以打破旧的垄断格局,进一步激发地质工作的活力,尽早实现深部地质找矿、复杂难选金属矿床综合勘查与利用、煤炭与煤层气一体化勘查开发等重大突破。既要高度重视境外、国外先进技术与装备的引进,也要继续扩大和深化与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全方位合作。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及大企业大集团到省外、境外进行资源勘查,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十三)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勘查,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其溢价部分由省、市、县、地勘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煤炭按6:2:1:1的比例、其他矿种按4:2:2:2的比例分成,地质勘查单位所得部分可用于更新设备和改善基础设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取得的矿业权,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地质勘查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矿业权,可以依法自主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依据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地勘单位基地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的问题。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中央管理的驻晋地勘单位,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鼓励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参与地质勘查市场竞争。
  四、依靠科技和人才,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十四)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并将地质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认真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金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
  (十五)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学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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