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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强化地质环境及灾害调查监测。省财政应将地质环境及灾害调查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地质环境调查及重点灾害的监测治理,落实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调整并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尤其是岩溶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加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村庄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黄土沟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快完成各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和相关成果的集成,健全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
  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环境及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各市、县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高速公路沿线),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
  (八)促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认真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严格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确保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善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加快现有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和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九)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从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收取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财政收益中参照国家确定的比例或额度,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的前期矿产勘查、中央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资金配套,以及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入的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初期由省财政根据我省地质勘探规划和任务要求予以核定,实行滚动投入、良性循环。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或转让股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质勘查基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基金勘查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勘查风险。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企业勘查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综合补偿机制,统筹考虑,切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及时勘查、治理新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有计划地勘查、治理过去形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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