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于2006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31日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