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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相关法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认真实施《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办法和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资源、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十四)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循环经济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和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完善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省建设厅要抓紧完善建筑能耗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提出土地、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标准。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十五)加大监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实绩纳入目标考核。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配套实施办法,依法加强对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为。在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节能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交易制度,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次年应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企业要将清洁生产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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