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坚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正确导向。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新建矿区、产业集聚区等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标准,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现有各类产业园区、产业带和老工业基地要按照产业循环式组合的要求,合理调整区域内产业布局,增强企业间物质、能量、信息交流,促进产业升级换代。
四、完善政策机制
(十)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将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列入投资重点。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排污资金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要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支持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要加大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金融机构应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要通过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项目和产品实施较高的电价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水价,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利工程供水、中水等分类价格政策,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率。抓紧制定促进可再生资源、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支持可再生资源、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通过价格调控和收费手段,建立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推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十二)制定和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和收费政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国产设备(产品)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再投入。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