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的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自建办公用房的,提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原件 (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新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九、十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金融业发展突出贡献奖、金融研究成果奖评选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六)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七条 申请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专项经费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明细预算清单;
(三)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市金融办主办或承办的,由市金融办直接将以上材料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和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批复。
专项资金单项奖励或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八、十一条安排的奖励和补贴,原则上集中在每年10月份办理一次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