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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经[2006]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下称金融商务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
  (二)补贴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 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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