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建立管理档案;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四)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到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向其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归档保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有关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

  进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报请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文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处理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清理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政责任制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