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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3) 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促进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行业公信力;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

  (4) 协调争议。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把行业统计、行业规范、反倾销诉讼等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的突破口,逐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服务会员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调整的步伐

  6、 加快政会分开。

  (1) 机构分开。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目前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开;有特殊困难的,在经市行业协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6月30日。

  (2) 人员分离。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已兼职的,或辞去公职,或按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辞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商会按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 资产分清。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务和资产的全面清理和核实,在此基础上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分离。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逐步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关单位对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租金的收取,应本着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原则,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也可以通过购置会产、市场租房等形式解决。

  (4) 拨款减少。现有事业编制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公用经费,以2005年度日常公用经费财政实际拨款数为基数,从2006年起每年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到2009年停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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