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SPECT(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床位数超过500张的省级医疗机构以合肥市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市级医疗机构,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全省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LA(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肿瘤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病床使用订超过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三、具有肿瘤专科的综合性医院,本区域内没有LA,床位数不低于400张,且肿瘤科病床在50张以上,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四、已有LA的肿瘤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年治疗人次超过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可考试增量配置。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经四川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转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自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之日起,到四川省卫生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或者是否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其时间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四川省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于同意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应在主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四川省卫生厅将书面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