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住房保险
1.试点地区:全省(不含厦门)。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及所有的室内财产、装潢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户保额5000元。
保险费:实行全省统保,在试点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按全省3500万元收取年保费。
4.赔偿标准:
(1)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每间平房完全损毁,赔偿600元;楼房楼上、楼下两间完全损毁合计赔偿1200元(各600元);每间厨房完全损毁赔偿400元。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程度计算。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屋面瓦片损失的,每间房屋瓦片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为300元;瓦片损失在50元以下者免予赔偿,每户的瓦片赔偿以不超过1500元为限。
5.政府扶持政策:
农村住房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级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市县两级政府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政府自行确定。试点期间年保费3500万元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中:代市、县(区)人民政府垫付的1750万元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回。
6.承保方式:全省协议统保,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统一与省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统保协议。省人保财险公司于统保协议签订后分别与各市、县(市、区)订立保险合同,并送省民政厅备案。各地投保户数为投保当年福建省统计年鉴中的上年末乡村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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