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物价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