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
(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六)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七)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