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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侨农林场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归难侨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
  (三)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华侨农林场归难侨职工工资、退休金、社会保险费和医疗费,处理非金融债务;负责收费减免,参与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中的税收减免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做好归难侨企业和华侨农林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监察督促企业清还拖欠的归难侨职工工资;督促、指导归难侨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理顺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对归难侨及侨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六)自治区建设厅:指导有关市、县将华侨农林场土地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加快归难侨危房改造,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七)自治区交通厅:监督、指导华侨农林场对外公益性公路建设。
  (八)自治区农业厅: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土地确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九)自治区民政厅:将华侨农林场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十)自治区教育厅: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子女上学。
  (十一)自治区卫生厅:指导华侨农林场制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开展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二)自治区水利厅: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利工程、安全饮水工程的技术指导。
  (十三)自治区编办: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
  (十四)自治区侨办: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五)自治区扶贫办:将贫困的华侨农林场纳入扶贫范围。
  (十六)自治区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华侨农林场完善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培训农业普查人员;负责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和资料反馈。
  (十七)自治区农垦局:归难侨安置场的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土地确权;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自治区林业局:归难侨安置场的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林地确权;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自治区国税局:落实国家有关华侨农林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自治区地税局:落实有关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中的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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