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关系着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区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行政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对于改善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和资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国务院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规性文件。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海原县必须在年内成立机构,做好启动准备工作,于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比例的同心、泾源、隆德、西吉、彭阳和中宁县,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争取在两年内达到规定要求。全区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研指导工作,尽早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促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其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凡是有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无故不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依据《条例》追缴,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积极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让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办理的具体程序。要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力争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以上,为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