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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

  (五)大力培育新兴工业名牌。积极引导、鼓励具有名牌产品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其发展成为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事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为名牌大企业配套生产,鼓励和支持名牌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加快推进优质农产品争创名牌。围绕枸杞、清真羊牛肉、牛奶、马铃薯四大农业战略性主导产品和淡水鱼、蔬菜、牧草及秸秆饲料、优质玉米、优质麦稻、酿酒葡萄、禽蛋、压砂西甜瓜等区域性特色产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推广体系建设,将名牌农产品认定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紧密结合,规范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加快名牌农产品培育、发展步伐。

  (七)制定实施名牌扶持政策。一是实行资源配置优先政策。对已经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称号或被列入各级名牌培育发展计划的产品和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其发展项目贷款可优先安排财政贴息,并在能源、原材料、资金、交通运输等方面优先保证;被列入产业优先发展的名牌企业,对其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债资金支持;被列入全区重点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由自治区招商部门优先对外推介,促进合资合作。二是实行名牌奖励政策。自治区设立名牌产品政府奖励专项资金,对荣获“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荣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宁夏名牌产品”的企业,经核实批准,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20万元、5万元用于奖励本企业创建名牌的有功人员。我区企业与区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合资、合作生产,其有关产品可享受“宁夏名牌产品”同等待遇。三是实行名牌保护政策,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名牌产品评审和质量、品牌评价活动,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坚决杜绝借名牌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四是实行名牌产品促销政策,帮助名牌产品企业巩固、扩大和开发市场,严禁利用报验、准销证、准产证等手段分割市场。对名牌产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并作为推荐出口免检商品的条件之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授予名牌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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