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各类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拒不参保或故意拖欠、少缴、长期不清欠的典型企业,要予以新闻曝光。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根据工作任务,按固定征缴总量和当年征收两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储存、管理运营等全过程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划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管理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制度
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区级统筹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统筹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业务管理流程、统一基金和经费预决算管理。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办法。自治区政府每年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各市、县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自治区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自治区不予调剂,由市、县政府负责补足,并确保发放。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各市县不准动用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
十、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要积极指导社保诚信度高、经济效益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按照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合同管理的审核备案工作,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