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一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全区企业20%的统一费率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分步到位,即2006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选择,2007年在70%-100%范围内选择,2008年在80%-100%范围内选择,2009年在90%-100%范围内选择,2010年以后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和“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相应调整我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尽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平稳过渡。具体办法和相关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自治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七、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认真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要认真研究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中长期支撑能力测算,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尽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