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以下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自治区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必要时,自治区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6.2 总结评估
6.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要将总结评估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6.2.2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6.2.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管理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自治区新闻宣传部门和自治区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7.2 资金及人员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7.3 宣传与培训保障
7.3.1 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