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Ⅳ级:在县(区)发生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Ⅱ级以上新闻发布的应急响应
4.1 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需要,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自治区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和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4.1.2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4.1.3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地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4 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境内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4.1.5 启动舆情跟踪、通报和监管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