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区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自治区外办(港澳办)负责受理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5)自治区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 信息监控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外办、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外办、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共分四级:
3.1 Ⅰ级:自治区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Ⅱ级: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指挥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