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汕头市区涉外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汕头市区涉外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对汕头市区涉外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汕府[1995]38号文精神,为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发展,调节引导涉外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加强我市市区涉外企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市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独资(包括港、澳、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涉外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二、涉外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汕府 [1995]38号文规定,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是涉外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管部门,负责涉外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收取。
四、涉外企业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年征收,凡在当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在已缴费年限内,收费标准调整或变更土地用途,均不办理退补。
五、下列用地给予缴纳土地使用费优惠:
1、按国家法律及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
2、新征用地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至规定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优惠期的,经征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3、非营利性的学校、文化、卫生、公园、风景区、寺庙等用地;市政用地、电力走廊用地,经征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