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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修订)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用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的代表议案,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八个月内办理完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议案内容,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在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其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书面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章 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质询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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