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6]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 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于1998年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地勘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防雷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时成立了重庆市防雷安全技术机构--重庆市防雷中心。根据市政府要求,至今未成立防雷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予以落实。没有设置气象局的区,市气象局、市防雷中心要成立专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当地防雷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健全各项防雷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将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齐抓共管,强化措施
汛期是雷电灾害的高发期,全市各地各部门对汛期防雷安全工作要有全局意识,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建立雷电灾害防御体系,落实雷电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执行雷电灾害风险定期评估制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制度、防雷工程施工监审制度、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制度。要主动向气象防雷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对新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按审批程序实行分级报批,分别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局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竣工后,须经同级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建的应安装而未安装或虽安装但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其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设计、安装或整改;对拒不采取措施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