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政府在组织发动群众做好生产自救的同时,要按照6月11日市政府召开的救灾复产和灾后救济资金安排会议的要求,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应省、市两级政府救灾救济项目。
4、社会捐赠款物的资助项目,必须按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权限,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审批和发放程序
各级财政、民政、交通、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制度,分别设立专帐,并完善发放程序。救灾救济物资的采购必须符合合格安全的要求,并取得真实有效的购物凭证。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时,必须建立专帐,完善申请、审批、领取手续,逐户登记造册。在发放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物的过程中,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必须将数额和发放程序公开,将救助对象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省、市安排的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各级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准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把救灾救济款作为弥补当地正常社会临时救济款的不足,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缺口,不得用于抵扣历史欠帐。各级财政、民政、交通、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等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救灾款用到救灾救济项目和真正有困难的受灾群众身上。
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的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切实发挥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的使用效能。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配套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的作用。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市民政、财政、监察将组织对各地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审计部门要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违反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