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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五)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第六十一条 上道路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不及时报警致使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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