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8号 2006年6月28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单位为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