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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八、有关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务公开评议、责任追究制度,利用劳动保障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途径,公开劳动保障行政主体情况、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和行政决策、执法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对公开的内容做到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二)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电话询问,各单位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亮明身份,问明来访、来电事由和办理事项,负责处理或引导给相应承办人
  (三)限时办结制。凡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省厅承诺的服务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办理有关公文、事务,必须严格按限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上述(一)、(二)、(三)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办事公示制。在办公地点的醒目处设立内设机构分布图,在窗口单位设立办事流程图。公开职责身份,在办公场所摆放标有工作人员姓名、岗位和职务的标识牌,上岗时佩戴标有编号的工作身份牌;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公开办事制度,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公开告示或提供材料备查。
  (五)服务承诺制。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办事程序,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一次性告知制。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的有关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详细说明原因。
  (七)AB岗工作制。各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AB岗工作制,防止因经办人出缺导致工作空档。
  (八)否定报备制。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服务时,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认为不能受理、核准或办理的事项,应说明否定的依据和理由,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备;仍不能核定的,向分管厅领导报备。否定报备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上述(四)、(五)、(六)、(七)、(八)项,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考勤工作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通知》(劳社秘〔2006〕116号)处理;对违反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有关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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