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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出访、出国和出差审批制度
  (一)厅领导和厅属各单位干部出访、出国,由人事教育处商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拟订计划,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厅领导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通知执行。厅领导出访出国,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人员出国,由厅长审批。出访、出国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出访、出国主要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二)厅领导出差应事先做出安排。厅长出差,由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厅领导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其他处级干部出差,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三)厅领导出访、出国和出差,由厅办公室通报厅属有关单位。为便于紧急事项的及时联系和厅领导之间的相互沟通,厅领导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缺勤,应将主要活动日程或请假审批情况报厅办公室备案。
  (四)副厅(司、局)级以上干部来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厅办公室并提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报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其中,副部级以上领导来皖,由厅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厅长审批后报省政府。
  七、参加内外事活动制度
  (一)厅领导出访、出国和出差,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厅领导在省内检查、调研和考察工作,要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二)厅领导除出席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内务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邀请出席的礼仪性活动。厅领导应邀出席地方、部门的公务活动,由厅办公室协调后报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应邀出席公务活动,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三)省政府安排的外事活动,按通知要求参加。厅长应邀出席外方、地方、部门举办的官方外事活动,要商省外事办,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其他厅领导应邀出席的,商省外事办后报厅长批准。厅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协调和具体安排。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厅领导接受新闻采访或发表重要文章和音像资料,由厅办公室办理。厅属各单位的此类事项,由厅办公室统筹协调。
  (五)厅领导参加的重要内外事活动,由厅办公室汇总编入《劳动保障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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