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厅内和厅际协调会议。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或受委托召开协调会议,召集厅属有关单位或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政策措施,协调有关工作,处理专项业务。有关厅领导召开的重要协调会议,应经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同意。
(四)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座谈会和全省性专项业务工作会。厅长一般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座谈会,厅长或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开若干次全省性专项业务会,研究部署工作,就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座谈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有关单位协助;全省性专项业务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厅办公室协助。会议计划年初制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会审定后,印发各市劳动保障局。一般不得无计划召开会议。
(五)厅属各单位研究政策、研讨问题,可以召开小型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会议召开由分管厅领导决定。机关处室经费预算报厅办公室审核,会议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以内,会期控制在1天。
(六)除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或其他按要求召开的会议,可采用面对面的会议形式外,其他会议一般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七)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领导主持的协调会议及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座谈会和全省性专项业务会等厅领导重要活动,由厅办公室汇总编入《厅领导工作活动安排》中,分送厅领导并通知厅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文件审批制度
根据省政府和厅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公文,切实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一)凡向劳动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工作,印发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和答复重要问题,以厅党组或厅名义行文。召开会议的通知,答复一般问题,以厅办公室的名义行文。厅机关其他处室与相应机关联系工作或对系统内进行具体业务技术指导,确需行文时,应以函的形式行文。
(二)以厅党组名义行文,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我厅主报的,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其他部门会签我厅的,经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审阅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厅领导审核。向劳动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属答复问题的,经厅办公室审核,报有关厅领导审批后下发;会议通知等其他以厅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主批人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签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