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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清山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三清山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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