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是保持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力度,确保到2007年底全省建成并保有标准农田1500万亩。今年全省要建成3个国家级、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各地要在认真落实省政府现有的各项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建设促保护。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项目,必须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避免城镇建设发展占用标准农田。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防止边建设、边占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不得擅自将标准农田调整为建设留用地和待置换建设留用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周边,原本是耕地经农业结构调整的土地,可依据土地更新调查结果确认地类,经整治后划为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充分挖掘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该退宅还耕的要退宅还耕,减少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走出一条既满足新农村建设对土地合理需求,又切实保护好耕地的新路子。

  (三)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围垦造地。抓好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围垦造地,是缓解我省土地供需矛盾,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举措。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的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科学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与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合理界定,妥善处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涉及的林地、基本农田及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项目验收把关,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出发,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围垦造地工作。

  (四)抓好农业地质调查成果的利用工作。我省通过近三年的农业地质环境调查,查明了主要农业经济区土地质量的新情况,基本掌握了土地资源的新优势,初步揭示了农业地质环境变化的新趋势,建立了全省农业地质环境技术支撑的新平台,拓展了浅海滩涂地质环境质量调查的新领域。要充分利用调查成果,在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特色农业资源利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服务,促进农产品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