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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的若干意见
(穗退管办字〔2006〕13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

  鉴于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过程中,反映各区在执行《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中操作不一,建议统一规范社会化管理业务,为此,经区(县级市)退管会议研究,现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跨区转移

  依照《关于退休人员跨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退管办字〔2002〕16号),已办户口迁移的退休人员,可向转出区退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跨区转移手续。

  (一)退管资金转移实行费随人转,按每年200元/人,管理期限不足半年,按半年期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退管资金转移统一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特殊人员(不论有否缴纳安置费)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都可以随户口迁移办理转移。其中,特殊人员已缴纳安置费的按实际余额随人转移,并提供已开支凭证复印件。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资金的申请以年末在册人数为准。

  二、加强对空挂户人员的管理服务

  各区、县级市退管要按《关于切实加强“九类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退管办函〔2005〕325号)规定加强管理服务。空挂户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退管服务机构负责。但考虑到空挂户人员由于不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住,人户分离,联络困难,致使管理服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实际情况,居住地退管办负有协助管理和及时将空挂户人员情况反馈其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的责任。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要抓紧将户籍在本辖区内的空挂户人员名单、常住地、个人登记表复印件等汇总成册,于6月27日在市退管办召开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区间转移工作例会上,与其常住地所在区退管办相互交换,相互支持配合,切实加强对空挂户人员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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