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按照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和要求,各地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政务公开工作一同布置和安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务信息,都要如实公开。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部门和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委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性质的学校、医院、水、电、气、公交等机构。
(二)报送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建立省地县三级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各部门和机构应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政务信息:
1.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5.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7.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9.与人口、企业、 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11.劳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12.学校、医院、水、电、气、公交等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
13.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14.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和变更情况;
1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政府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16.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17.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8.政府机关其他应公开的文件。
(三)报送时间、方式:有政务信息公开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编制本部门和本机构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将目录所涉及的公开信息,在信息公开后10日内, 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送交纸质文本1份,电子文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