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察机关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管理、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犯有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部门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和财政补贴的项目以及政府注资公司担保的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被挤占挪用;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其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有无扩大费用支出范围和损失浪费资金现象;项目工程的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要求编报;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公益性贷款项目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拨付;项目法人是否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是否有逃废债务和债务悬空的问题;项目建设完工后是否及时进行工程决算;是否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指导各级政府使用开行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督促开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作好内部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是否按规范程序申报审批,项目的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拆迁政策是否落实;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设计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项贷款合同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还款责任和还款措施是否落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需要深入审计的,可以提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监督为主,集中检查为辅。
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检查。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将拟检查的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监督工作。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过程,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监督或核查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开行贷款项目的举报线索,监察或审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