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六年九月一日)
为贯彻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全面战略性合作备忘录中关于“将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引进合作领域和建设项目,建设阳光贷款、阳光工程保证合作的顺利推进”的要求,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琼府〔2006〕3号)的有关条款,现就加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利用开行贷款建设的项目逐年增多。这些项目的建成,极大地改善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力推进了我省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对我省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保障开行贷款合理有效使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偿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是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必须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等部门在省政府和开行全面战略性合作中的职能作用。各级监察、审计、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资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行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和融资平台纳入监督的范围,结合日常工作,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管理规范、运作有效,保证贷款扶持项目的顺利推进,促使贷款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效益工程。
三、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