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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昌岗街晓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昌岗街晓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穗劳社函〔2006〕229号)


海珠区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解除昌岗街晓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协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昌岗街晓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被你院撤销,不能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3月27日起,取消昌岗街晓港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同时,你院应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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