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流动人员个人信息差异处理。
(1)由备案机构告知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并按用人单位确认的备案资料进行信息处理;暂时无法核实确认的,先予以录用备案,并知会用人单位确认后进行信息更新。
(2)来源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差异信息,经由录用备案系统定期自动反馈后,由数据来源方所隶属的街(镇)出租屋暂住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三条 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其他流动人员管理职能部门采用信息联网交换办法,按照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时间和方式,通过录用备案系统和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自动实现流动人员信息数据定期交换。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1、市、区(县级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沟通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员、参加社保的比对信息,及时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
2、街(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与同级的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沟通本辖区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员、参加社保的比对信息;及时对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进行跟踪服务。对屡次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提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督办;情节严重的,提交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维护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不得利用录用备案系统或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确保数据安全和公民的隐私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公布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六条 运行信息系统计算机要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使用外来存储设备或从互联网、其他网络下载的文件,应先进行病毒扫描,确认安全后再使用,避免系统感染病毒,确保录用备案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做好系统登录密码的保密工作,定期更改密码。更换管理或操作人员后应及时更改登录系统密码。暂时离开计算机应设置使用屏蔽,长时间离开计算机必须完全退出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