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符合录用备案要求并通过录用备案系统自动检测的备案资料,备案机构予以受理和确认,并打印发放备案凭证,交予用人单位备查,完成备案手续。
(三)对于不符合录用备案要求,但《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和《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内容齐全的备案资料,备案机构先予以核录,并将检测出来的暂住登记信息缺项、资料差异等情况按照“三方告知、各自督办”的原则分别告知用人单位、劳监部门,并通过网络系统自动向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反馈信息,由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1、暂住登记信息缺项。
(1)备案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时,对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先受理和核录其备案资料,并通过系统信息反馈,即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督促其在30日内到流动人员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暂住登记部门补办暂住登记。
(2)对因暂住信息来源方更新不及时、覆盖面不全等原因造成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信息失误的,由流动人员暂住地所隶属的暂住登记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3)录用备案系统将暂住登记缺失信息自动反馈到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由街(镇)出租屋暂住登记部门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
2、用人单位瞒报或虚报录用备案人数。
(1)对事实使用流动人员但不办理录用备案的,由所隶属辖区的劳监机构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对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时多用少报的,备案机构先按申报人数办理录用备案,并即时告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按实际使用人数完善手续。逾期不办的,告知所隶属的劳监机构进行查处。
(3)对履教不改的用人单位,由所隶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发放整改通知,甚至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完善录用备案手续。
3、对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按规定提交人员增减变更资料的,备案机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仍不办的,告知所隶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4、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差异处理。
(1)来源于录用备案系统或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信息差异,由备案机构将差异情况告知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并以用人单位确认的录用备案资料为准进行信息处理。
(2)录用备案系统定期向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差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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