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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采集渠道

  1、通过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获取流动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的参考数据。

  2、通过用人单位填报《录用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直接到录用备案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或通过网上备案方式采集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

  3、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录用备案情况时采集信息。

  4、通过街(镇)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日常巡查采集信息。

  5、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和计算机网络获取补充信息。广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投保登记信息;广州市信息中心提供鲜活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

  通过多渠道采集信息,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

  第十条 系统登陆

  (一)各级备案机构统一使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和录用备案系统,实施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

  (二)备案机构凭用户帐号和密码登陆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入录用备案系统,使用其功能实现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登录、检测、查询打印、统计分析等处理。

  (三)录用备案系统通过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等链接,实现流动人员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暂住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比对、查询和反馈。

  第十一条 信息录入

  备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将采集的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录入录用备案系统。

  用人单位直接到备案机构报送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由受理单位核录;网上备案报送的录用备案信息,由授予用人单位网上帐户的备案机构确认;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上门采集的信息,由所属的备案机构核录。

  第十二条 信息比对和通报

  (一)备案机构通过录用备案系统实现与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的数据链接和自动比对,检测流动人员暂住登记记录,获取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暂住登记等情况的多项比对信息,并由录用备案系统定期自动反馈到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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