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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章 录用备案

  第六条 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由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的流动人员的,应自新招、续用或辞退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穗劳社就〔2005〕12号)规定,提供相应备案资料。

  第八条 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直接备案:用人单位可到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街(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构受理、核录用人单位备案信息后,发放录用备案凭证、核发和登载劳动手册,完成备案手续。

  (二)网上备案: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系统开通网上录用备案业务后,用人单位如需使用该项功能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备案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专用帐户,并负责对用人单位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帐户管理,确认网上报送的备案信息,通知用人单位到指定受理点或就近的业务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三)上门备案: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采用预约上门服务方式,向用人单位采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资料,并交由所属的备案机构进行资料核录和管理。备案办理完结后,将录用备案凭证和劳动手册等资料送达用人单位,完成备案手续。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九条 信息采集

  (一)采集对象

  依法招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采集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编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现居住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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