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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上报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业务,组织实施业务培训。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支持,并配合实施业务培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本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市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对违规招用工行为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并按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三方告知”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上报工作;指导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关服务网点开展业务;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监督和检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沟通流动人员就业信息。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流动人员,对违规招用工行为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并按“三方告知”的要求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资料的核录、更新、归档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镇)流动人员专(兼)职管理人员通报本辖区录用备案信息。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导辖下各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设置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录用备案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核查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用人单位提供上门服务,并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辖区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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