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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口发[2006]2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鉴于目前“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卫妇幼字[1993]4号)已废止,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术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第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市级协调组”),负责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
  市级协调组组长:耿玉田 李芸莉
  成员:李晓沪 周新茹 李兰萍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相应成立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以下简称“区县级协调组”),负责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协调工作。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在5月31日前将区县级协调组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备案。
  三、市、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专家库已经包含计划生育专业学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协调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交由医学会承担。
  四、凡要求鉴定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报区县级协调组。区县级协调组受理后,应委托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人作出鉴定。
  五、区、县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并发症技术鉴定后将鉴定书送交区县级协调组。由区县级协调组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向申请人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书面反馈。
  六、当事人对区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区、县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协调组提出市级鉴定申请,并提交以往鉴定及技术服务记录、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市级协调组受理后,应委托市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人作出鉴定,并由市级协调组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向申请人及区、县人口计生委书面反馈。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处理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为依据,由区、县人口计生委妥善解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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